品評天下 NEW CULTURE VIEW跳出公務員序列是法律本位的回歸來源:新文化報 - 新文化網
    據新華社電,在省一級設立法官、檢察官遴選委員會,對法官、檢察官實行有別於普通公務員的管理制度,法官、檢察官須對所辦案件終身負責……中央日前決定,就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4項改革,在上海、廣東等6省市先行試點(見本報今日A02版報道)。
    從法律的規定來看,法官、檢察官本就有別於普通公務員。《法官法》、《檢察官法》均修訂並生效於2001年,這兩部法律分別為法官、檢察官的管理作出了詳細的專門規定,並均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提出立法管理的意義:“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,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”、“保障人民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,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,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”、“保障司法公正”。此外,2006年生效的《公務員法》中所制定的職位分類制度,共有三類:綜合管理類、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,並沒有明確列出“司法”這個類別,僅僅針對警察這個職業作出了個別說明。顯然,立法的本義並未將法官、檢察官列入普通公務員的序列中調節。
    不過,現實中法官、檢察官還是沿襲著綜合管理公務員的管理模式,執行的是行政上的職級制度,使得法官、檢察官的人事制度中保留著強烈的行政色彩。一方面,職務與級別的對應,固化了法官、檢察官的上升通道,如縣級的法院院長是副處級,底下是正科、副科,共三個級別,位子就那麼幾個,乾著乾著就到了天花板;另一方面,職級工資脫離了法官、檢察官工作的實際,體現不出分配的激勵作用,導致人員單向的堆積,結果是乾業務“拿長槍”的越來越少,想當官“拿短槍”的越來越多。有數據顯示,2011年至今,全國檢察系統每年有至少6000多檢察人員辭職,一些檢察院行政人員過多,真正辦案的不到50%。
    法官、檢察官囿於普通公務員管理帶來的不止是人事制度上的弊端,更是司法與行政不分形成的行政對司法的干擾,導致司法效率與司法公信的內耗。從這個意義上講,法官、檢察官跳出普通公務員序列,走向“職業化”,不僅是司法去行政化的開始,更是法律本位的回歸。
  木須蟲  (原標題:跳出公務員序列是法律本位的回歸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c60qcogl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